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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7-9 1:32:17  阅读

自治区各直属普通高等学校、各市财政局: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133号)的精神,现制订《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决定自2007年起,对自治区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区艰苦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由自治区财政代为偿还。
    现将《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
          2. 毕业生、就业单位与毕业学校三方签署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范本)
          3.广西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七月二日


lastupdate:2004-9-12 23:43:36 by sy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