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关于在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意见》(桂教体卫艺[2007]11号)的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在2007年9—10月在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申报评定工作,此次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考核评定执行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各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凡达到90分以上者,均可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
(二)各市教育局所辖学校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者,必须先获得市级“卫生优秀学校”称号。
二、申报程序
(一)凡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需填写《广西“卫生优秀学校”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10份,并附学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的评分表,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2007年9月20日前报“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地址:南宁市竹溪大道69号,邮编:530021)。
(二)各市教育局所辖学校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材料由市教育局审核后统一上报。
三、考核评估办法
由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成专家组于10月份开始对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进行实地考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经专家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考评,分数达到90分以上者,将授予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荣誉称号,并予以表彰。
四、要求
(一)各市教育局在上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学校申报材料的同时,将本市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试行)对所辖学校开展创建“卫生学校”的考核评估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我厅,内容要求包括:1.工作开展情况;2.学校总数,以及达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各级别的学校数;3.对不合格学校的限定整改期限。
(二)各高等学校和区直中等职业学校不论是否申报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都要将本校开展创建“卫生学校”活动总结及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试行)进行自评的评分表于9月20日前报送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
请各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组织做好自治区级“卫生优秀学校”的申报工作。
未尽事宜,请与我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联系。电话:0771—5815229。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学校”考核评分标准
2.广西“卫生优秀学校”申报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